一审起诉 · 二审上诉 · 再审 · 申请费 · 固定费用标准
*本计算器依据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等制作,专门针对财产类案件的一审起诉,不选择保全被告财产则无需支付财产保全费和保函费,保函由保险公司出具,各家价格略有不同,计算结果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,胜诉后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可由对方承担
*本页计算器依据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十九条制作,涵盖二审上诉、再审、非财产案件及各类申请费。计算结果仅供参考,以人民法院实际通知交纳金额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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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(第八条、第九条)
1. 依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;2. 裁定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、驳回上诉的案件;3. 对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;4. 行政赔偿案件。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交纳,但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、或对生效一审裁判未上诉又申请再审并经决定再审的除外。
二、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(第十五、十六、十八条)
1.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;2.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;3. 被告提起反诉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,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,分别减半交纳。破产案件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,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。
三、司法救助:缓交、减交、免交(第四十四至四十七条)
免交(仅自然人):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;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;低保对象、农村特困救济对象、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无其他收入人员;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损请求赔偿补偿等。 减交(比例不低于30%):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生活困难;国家规定的优抚、安置对象;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等。 缓交:追索社会保险金、经济补偿金;海上、交通、医疗、工伤、产品质量等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;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等。
四、退费情形(第二十一、二十五、二十七条)
1. 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,退还上诉人已交的二审受理费;2. 一审裁定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的(含二审维持的),退还已交受理费;3. 审理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移送有关部门的,退还受理费;4. 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,按减少后的数额计算退还。
五、费用负担基本规则(第二十九条等)
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(胜诉方自愿承担除外);部分胜诉、部分败诉的由法院酌情分担;撤诉的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;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;调解结案的由双方协商,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。当事人不得单独对诉讼费用决定提起上诉,可向院长申请复核。
以上全部内容依据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(2007年4月1日起施行)整理,建议以官方原文为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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