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疗等损害赔偿计算器

适用于医疗损害、提供劳务受害、公共场所受伤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79条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(城乡统一标准)逐步演算,每步附法律依据

基本信息

赔偿标准按"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"数据确定;若经常居住地/户口所在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地,依法可按较高标准计算(司法解释第18条),系统自动取三者最高值。

用于计算残疾赔偿金(2025年度统计数据,自动取三地最高值,可手动修改)

用于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(2025年度统计数据,自动取三地最高值,可手动修改)

受害人伤残信息

尚未添加伤残信息(如不构成伤残,可直接在下方计算其他费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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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处伤残:一级100%、二级90%……十级10%。多处伤残:以最高等级为基数,其余每处附加2%(附加合计≤10%,总指数≤100%)。各地规则不一,自动计算后仍可手动修改。

被扶养人信息

被扶养人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,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。多名被扶养人的,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(乘以伤残指数)。

暂无被扶养人信息

其他费用

按实际发生金额逐项添加(需有票据、医嘱或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;误工费、护理费可参照鉴定评定的误工期、护理期及收入状况自行折算后填入)。

暂无其他费用

过错责任比例(原因力 / 参与度)

医疗损害等案件中,司法鉴定意见通常评定诊疗过错(或侵权行为)对损害后果的"原因力大小",法院据此并结合过失相抵规则确定最终赔偿比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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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比例:全部100%、主要75%、同等50%、次要30%、轻微15%。原因力与赔偿比例的对应关系并无统一法定标准,各地法院裁量不一,请以鉴定意见和当地裁判口径为准,可直接修改比例数值。

提示:若受害人自身疾病、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存在参与度,鉴定意见通常已在原因力评定中一并考虑(如评定为"同等原因力"即对应50%左右),无需重复扣减。

核心计算规则

  • 1

    残疾赔偿金 / 死亡赔偿金

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× 赔偿年限(60岁以下20年,60-75岁递减,75岁以上5年);残疾赔偿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。2022年修正后城乡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。

  • 2

    被扶养人生活费

  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× 扶养年限(未成年人计至18周岁,成年人20年并同上递减)× 伤残指数 ÷ 扶养人数,计入残疾/死亡赔偿金。

  • 3

    丧葬费(死亡案件)

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× 6个月。

  • 4

    过错责任与原因力折算

  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(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);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、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赔偿(第1218条);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的可减轻对方责任(第1173条过失相抵)。医疗损害鉴定评定的"原因力"(全部/主要/同等/次要/轻微)是法院确定比例的主要参考。

  • 5

    精神损害抚慰金

   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(《民法典》第1183条)。数额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、损害后果、当地生活水平等酌定;是否再乘责任比例各地做法不一,本工具提供两种口径。